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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适用于在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于特定案件类别,则由其主理的法官决定新增的规则是否适用于该类案件。其中部份新增的规则和程序,经必要的变通后,亦适用于在土地审裁处和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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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于2009年4月2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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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目标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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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 请参閲关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小册子第12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过渡安排”以了解有关详情。 |
最新消息
| 最后更新日期:2009 年 4 月 2 日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网页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