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短片現已推出 |
關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常見問題”已經上載 |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四月二日開始生效」新聞稿已發出 |
司法機構現已發出與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關的實務指示(中文本) |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將於四月二日開始實施」新聞稿已發出 |
已發出與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關的實務指示(英文本) |
引言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適用於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於特定案件類別,則由其主理的法官決定新增的規則是否適用於該類案件。其中部份新增的規則和程序,經必要的變通後,亦適用於在土地審裁處和家事法庭審理的案件。
生效日期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於2009年4月2日生效。
基本目標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包括:
(a) | 提高須就在法庭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
(b) | 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内盡速有效處理; |
(c) | 提倡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 |
(d) | 確保在訴訟各方達致公平; |
(e) | 利便解決爭議;及 |
(f) | 確保法庭資源分配公平。 |
過渡安排
請參閲關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小冊子第12冊“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過渡安排”以了解有關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