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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適用於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於特定案件類別,則由其主理的法官決定新增的規則是否適用於該類案件。其中部份新增的規則和程序,經必要的變通後,亦適用於在土地審裁處和家事法庭審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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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於2009年4月2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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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目標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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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安排 請參閲關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小冊子第12冊“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過渡安排”以了解有關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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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09 年 4 月 2 日 | 版權及免責聲明 | 網頁指南 |